2010年4月25日 星期日

網路照片人名未經授權 cnc雷射雕刻機可能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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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項個人資料保護法影響的範圍除了媒體跟民代爆料會受到嚴格的限制,連一般民眾也有可能不小心觸法。


像是在部落格或facebook、貼一張跟別人的合照,如果沒有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也可能被告。


很多網友看到這樣的法條大呼不可思議。


在臉書FACEBOOK或部落格上面,上傳工作或是生活照片,本來是許多人用來和朋友們分享日常點滴的管道,但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三讀通過後,如果照片或內容出現的人物,未經由當事人授權同意,當事人一旦提告,就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如此明確具體的立法,讓許多網友們感到不可思議。


徐挺耀也以新興的推特、噗浪這種社交網路為例,如果網友們轉載馬英九總統的發言,散布了總統的網路帳號,而未取得總統本人的同意,是不是也會觸法,他認為這樣的修法沒有考慮到新興的社交媒體,對台灣5、6百萬的網友將造成困擾,應該先擱置,再好好討論。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新聞自由的傷害,爭議也繼續延燒,針對法務部表示,刪除媒體、民意代表免責條款是順應人權團體的要求,台權會也跳出來回應,這兩天媒體的報導誤解了法案的原意。


台權會也批評法務部這次的修法,不僅未回應以專責的個人資料委員會來保障個資,整體結構也見樹不見林,還讓民間團體間接背了黑鍋。


記者陳姝君林國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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